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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地方法规2024-11-29 ·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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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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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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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和技能型社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不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工作,并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建立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群团组织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科技等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教育有关工作。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职业教育倾斜;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职业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中等职业学校多元化发展要求的成本分担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群团组织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宣传,通过组织举办职业教育活动周等活动,利用教师节、世界青年技能日等节日,宣传技术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
新闻媒体、职业学校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宣传技术技能人才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6条
鼓励职业教育机构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本省发展战略,开展跨区域协作与共建。
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支持职业学校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的合作办学,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有条件的职业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推广本省职业教育标准,服务本省企业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打造湖湘文化和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国际品牌。
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变化、就业需求和教育发展等实际情况,统筹规划职业学校设置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层次规模,优化职业学校布局;建设优质中等职业学校、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鼓励发展职业本科教育。
省人民政府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统筹指导职业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产业布局以及技术变革趋势,建立健全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加快高水平专业建设,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动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特色专业体系,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职业教育招生制度,科学确定职业技能考试成绩在录取中所占权重。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职业教育招生平台。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国家核定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支持本科院校扩大职教高考、专升本考试的招生规模,招生指标在本科院校年度招生计划中单列。
职业学校应当遵守招生工作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招生。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职业学校课程和教材建设的统筹指导、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优质课程和教材的遴选、认定。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建设,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及时把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引入课程和教材,加强优质课程和教材开发建设。
第11条
职业学校应当将有关证书培训内容及要求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推进专业教学和技能考核相结合,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鼓励学生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评价认定。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技能竞赛制度,完善政府、学校、工会组织、行业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竞赛获奖者在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公开招聘和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激励。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数字化建设,推进职业教育数字化转型。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数字化建设,开发专业教学资源库、网络精品课程、数字化教材等学习资源,连接国家和省智慧教育平台,推进上下贯通的智慧教育平台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建设大数据中心,丰富职业教育数字化应用场景,扩大职业教育优质资源供给。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保障机制,残疾人职业教育生均经费按照规定标准执行。设区的市(自治州)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职业教育部(班)。
第三章 职业培训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统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相关职业培训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的培训,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政府购买服务或者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管。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建立中短期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衔接贯通的农民教育培训制度,培养高素质乡村振兴人才。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托职业学校建设职业教育培训中心,面向企业员工、农民等开展职业培训。
鼓励优质职业学校建设社区教育学院,利用优质办学资源服务社区教育。
第18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培训上岗制度,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员工培训体系。
支持企业建设职工培训中心,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企业也可以委托或者联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职业培训。
第四章 教师和受教育者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并动态调整,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
民办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省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办学规模等,确保教职工人员足额配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
第20条
职业学校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等方式招聘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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