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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4-11-29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9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20-11-30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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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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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1-19
拉萨市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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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传统,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拉萨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绩效考核指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5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爱国卫生相关规划、计划等,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依法开展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居)民,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6条
每年四月“全国爱国卫生月”期间,本市集中组织开展爱国卫生系列活动。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引导市民积极参与爱国卫生相关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8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有权投诉、举报妨害和破坏爱国卫生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 环境卫生改善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持续开展卫生城市巩固提升活动,全面提升公共卫生环境建设管理水平。
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卫生县(区)、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和巩固提升活动。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确保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有序。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旧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旅游景区景点、车站、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推进农村因地制宜采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从事运输的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厕所标准化建设,做到布局合理、数量充足、男女厕位比例恰当、指引清晰、标识规范并配备无障碍设施。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厕所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明厨亮灶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加强小作坊、小餐饮店、小摊贩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
排放油烟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环境卫生优化提升纳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村庄清洁、改水改厕等工作,改善村容风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人才和网络建设,组织全社会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
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及时向公众发布疾病及相关防治信息。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健康城镇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深入推进健康城市建设以及健康乡镇、健康村(居)、健康机关、健康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和健康医院等健康细胞建设,有效控制影响健康的相关因素。
第20条
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包括以下活动: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公园、健康步道、健康场馆等场所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公共健身设施利用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开展符合人群特点的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职工自我保健能力,鼓励用人单位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健康检查和健康指导;
(三)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大扫除、清洁家园、清洁村庄(社区)等活动,发动群众做好家庭及周边环境卫生,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融入群众日常生活;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掌握健康科普知识,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
(五)学校、托育机构应当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健康知识,培养学生、幼儿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
(六)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设健康知识和健康教育栏目,发布健康公益广告,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七)车站、广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宣传栏、电子屏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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