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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4-11-28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8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2011-09-29
广东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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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提高全民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管理、激励和保障等活动。
第3条
公共文化服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均衡发展、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督促落实重大公共文化服务政策,协调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等主管部门及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的日常管理,根据村民、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人口状况和公众实际需求等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方式,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质文化资源向基层延伸。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在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
第9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
(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科技馆、纪念馆、方志馆(站)、体育场馆;
(二)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
(三)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农家(职工)书屋;
(四)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影电视播放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
(五)其他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结构、环境条件、文化特色等,编制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
第11条
现有公共文化设施不符合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的,可以通过新建、重建、改建、扩建、合建、置换等方式更新。新建公共文化设施后,鼓励原有设施继续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改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原址重建或者确需建设与拆除同时进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安排过渡的公共文化设施。
第12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鼓励已建成居民住宅区但是未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在保障安全、合法利用的前提下,根据建设条件和居民意愿等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第13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安全实用、科学美观、环保节约、绿色发展的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体现本地文化特色,并配置无障碍设施设备。
公共文化设施应当考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点,提供适合其需求的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
第14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公示制度,对下列事项予以公示:
(一)本设施的交通信息和开放时间;
(二)免费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以及服务指引;
(三)收费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服务指引;
(四)临时停止开放的事由以及时段;
(五)咨询、建议、投诉渠道;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15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设施上一年度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
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文化设施的分类,制定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开展情况年度报告编制指引规范。
第16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和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开展公共文化设施以及公众活动的安全评价。鼓励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17条
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爱护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共文化设施设备和物品,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发现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劝离;制止、劝离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章 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设施,加强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教育,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提供和传播,开展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艺术普及、公益电影放映、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等活动。
第19条
文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挖掘和利用节庆民俗、传统艺术、民间工艺等岭南特色文化资源,支持和引导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培育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品牌。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资源的普查、保护、传承、利用和宣传,支持红色文化研究阐释、展示展览、宣传出版、文艺创作等活动,打造地方红色公共文化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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