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地方法规2024-12-09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09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当前版本
2019-08-07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查看此版本
2008-12-03
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强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科学技术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把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发展的战略支撑,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带动全省、服务全国的创新策源地,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第4条
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创新体系,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融通发展,构建以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为重点的创新链,推进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新型举国体制,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实验室体系建设,实施省市科技创新协同机制,与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部署相衔接,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科技创新规划;
(二)在编制、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时充分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的基本要求;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发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等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
(四)加强对创新主体、创新过程、创新成就的宣传,营造尊重人才、开放包容、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
(五)完善创新驱动评价机制,把创新业绩纳入相关考核;
(六)协调解决科技创新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第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强化科技领域发展规划、资源统筹、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加强服务保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工作。
第8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依法保障各类主体平等获取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发挥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融合发展。
第10条
健全科技安全治理体系,提升科技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强化重点创新链、产业链安全管理和保障。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
第11条
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支持专业科普场馆和特色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提高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12条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依规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给予奖励。
第二章 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和投入,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培养基础研究人才,引导社会力量多渠道、多方式投入基础研究。
第1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谋划布局未来产业,推动重点产业的基础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发展,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自主创新以及技术成果转化,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绿色食品、花卉等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1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围绕乡村振兴、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领域,支持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应用,推动民生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17条
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支持科技创新所需的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促进相关科技创新成果向技术标准转化。
第1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障技术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支持昆明(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建设,推进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健全成果转化信息汇交、重大科技成果发布和推介机制,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供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配套服务。
第19条
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依法依规建立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
第20条
鼓励建立研究开发、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业主体。
完善科技特派员机制,拓宽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加强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章 企业和科研机构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