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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4-11-29 · 共 3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9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1 条
当前版本
2018-09-30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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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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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3条
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法行使制定地方性法规、审查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审查和批准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各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讨论、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4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准备、召开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则。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活动,法律和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履职水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加开会议。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在每个单月的下旬召开。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出缺时,由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7条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和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8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会期、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并提供会议有关资料。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9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举行前,应当阅读会议有关资料,围绕会议议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围绕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审议的议题,在会前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调研,了解有关情况。视察、调研形成的报告作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参阅材料。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等会议材料,应当符合会议文件规范要求。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可以安排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草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听取分组会议审议时各组提出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草案、决议决定草案或者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分组会议的召集人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主任会议确定。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 (三)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四)受邀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列席会议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出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主任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13条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缺席情况,在当次会议上通报,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列席人员的缺席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报其派出部门或者所在单位。
第14条
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决定是否设置公民旁听席以及设置旁听席的会议范围、旁听公民人数。 决定设置公民旁听席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15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决定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案。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第16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当年九月前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涉及立法项目的议案,按照《湖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17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代拟议案草案。
第18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逾期未报的,不列入当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19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作说明,回答询问。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的其他人员到会作说明。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在会上作说明。
第20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算草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四)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六)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七)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八)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九)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部门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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