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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日照绿茶保护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1-25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5
日照市日照绿茶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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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提升日照绿茶品质,加强日照绿茶品牌保护,促进日照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日照绿茶的生产、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日照绿茶,是指以采自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茶树鲜叶为原料,采用摊青、杀青、回潮、做形、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具有叶片厚、滋味浓、香气高、耐冲泡品质特征的绿茶。
本条例所称的茶叶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茶树种植和日照绿茶加工、销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3条
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科技创新、质量保障,品牌引领、融合发展,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统筹全市日照绿茶保护和管理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茶园管理、鲜叶采摘、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日照绿茶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对诚信守法经营作出具体约定。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日照绿茶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照绿茶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发布市级地方标准,依法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涉日照绿茶生产经营过程中非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假冒注册商标等案件的侦办。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大数据、气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日照绿茶的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日照茶产业发展规划。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扶持政策等内容,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日照茶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实施计划,引导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7条
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引导茶叶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茶叶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日照绿茶质量安全负责。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日照绿茶产业标准化建设,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完善茶叶种植、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指导茶叶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提高日照绿茶产业整体质量。
鼓励、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以及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日照绿茶产业、品牌和文化的宣传推广,扩大日照绿茶影响力。
引导、鼓励、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在开展旅游咨询、游览讲解、文化讲座、礼仪培训等公益服务中传播日照茶文化、普及茶知识。
第10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茶叶生长状况和天气情况,发布当年自然状态下生长的日照绿茶鲜叶开采日。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 茶树种植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组织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选育抗寒、优质、特色茶树品种,完善茶树良种繁育体系,推广茶树良种良法种植。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茶树种质资源圃,开展优质抗寒茶树种质资源筛选以及茶园越冬技术研究。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指导茶叶生产经营者建设标准化生态茶园,实行茶林合理间作,创新茶园经营管理模式,提升茶园绿色生产能力。
禁止向茶园排放、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茶园病虫害防控方案,监测茶园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开展茶园病虫害预测预报,实现茶园病虫害精准防控。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树种植过程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推广使用有机肥,保障茶叶质量安全。
鼓励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增施土杂肥、饼肥以及生物有机肥等,提高土壤有机质,提升茶叶品质。
茶叶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应当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茶园使用农药、肥料的名称、来源、用法、对象、使用日期和停用日期等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16条
在茶树种植管理过程中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等禁用的农药;
(二)使用化学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农药;
(三)未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使用催芽素等未登记在茶树上使用的肥料;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茶叶加工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加工技术的指导和服务,支持茶叶生产经营者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工艺提升,开展机械化、标准化、清洁化、智能化生产。
第18条
茶叶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茶叶原辅料,不得在茶叶初加工中添加色素、香精等外源物质,确保茶叶产品的自然品质和特色。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茶叶生产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茶叶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茶叶,不得销售。
茶叶生产者采购茶叶鲜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或者书面承诺。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茶叶质量安全监测,对农业生产中茶叶鲜叶、市场上销售的茶叶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
鲜叶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茶叶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交易的鲜叶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
第20条
鼓励茶叶生产经营者开展茶叶精深加工技术研究开发,支持以茶叶鲜叶、再制品、成品或者副产品为原料,开发加工茶食品、保健品、工艺品、生活用品等茶叶衍生品,提高茶叶附加值。
茶叶衍生品的加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四章 质量管控与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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