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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08-28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8-28
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保障港口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厦门海域内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以及船舶减污降碳、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乡镇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陆海统筹、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内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5条
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科技、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洋发展、市政园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海关、消防、海警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6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船长依法具有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独立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7条
支持绿色航运发展,推进研发和应用船舶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船舶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技术水平。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船舶污染防治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工作。
第8条
推动绿色航运金融创新,探索绿色航运金融与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替代、新污染物治理、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等产业协同发展。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9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推进压载水和沉积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定期评估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能力,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完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 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应当配备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相衔接。 新建码头、船舶修造厂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10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和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燃料供受、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监视监测、防污染和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器材。配备标准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港口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11条
原油成品油码头、油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或者升级改造油气回收设施,加强维护保养和运行管理,保证油气回收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清洁能源、新能源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规范要求的休闲旅游船舶燃料供受作业场所、站点。 第三章 减污降碳
第13条
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14条
港内船舶按照本市规定需要设置船舶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执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标准,并保持正常使用。 港内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铅封或者盲断,不得擅自启封。
第15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当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作业行为进行视频记录并保存不少于三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对视频记录保存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应当使用并如实填报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电子联单。
第16条
鼓励建设、使用船舶污染物智能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智能接收设施出具的电子凭证效力等同于船舶污染物接收纸质单证。
第17条
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推动改造、新增的厦门籍船舶使用电池动力或者近零碳排放燃料等。
第18条
利用船舶进行清洁能源、新能源供受作业的,相关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与防治污染作业方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
第19条
鼓励港口经营人对使用岸电的船舶实施优先靠泊、减免岸电服务费等措施。岸电使用奖励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岸电使用的险种,鼓励相关企业和船舶参保。
第20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将所属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检测情况、分布位置、操作指南等信息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港口管理部门。 港口经营人应当为船舶预约、使用岸电和费用结算提供便利,并定期将岸电使用相关信息报告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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