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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地方法规2024-11-27 · 共 7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7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4 条
当前版本
2019-07-31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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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7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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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3条
老年人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治、人身、财产和文化教育、医疗保障、婚姻自由等权利,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支持、保障老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4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本省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城乡统筹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和服务水平,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省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教育、交通运输、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7条
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老年人协会等老年人组织,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第8条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为老年人服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形成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行为规范和社会风尚。
第9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老龄科学研究。 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将老年人状况纳入调查统计项目,建立信息定期发布制度。
第10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养老、助老以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成绩显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家庭,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通过对敬老、养老、助老的好子女、好家庭等先进典型的表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11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12条
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无赡养人的老年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而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
第13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于赡养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第14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对共同生活的老年夫妇,赡养人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不得强行将他们分开赡养。
第15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给老年人以慰藉,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休闲方式。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年休假和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16条
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依法签订协议。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但是老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老年人可以与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17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第18条
老年人对自己的合法收入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及其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采取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19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居住条件的义务。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居住权和相应的所有权。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
第20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其他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请求公安部门予以保护时,公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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