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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11-29 · 共 10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9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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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三门峡市、洛阳市、焦作市、郑州市、新乡市、开封市、鹤壁市、安阳市、濮阳市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以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
第3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组织指导、督促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黄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黄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行使黄河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黄河流域实行河湖长制,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体系。
黄河流域各级河湖长应当分级分段负责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7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以及黄河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将本领域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归集至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黄河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对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防洪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9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
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根据国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编制本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黄河流域农业、生态、城镇、滩区、防洪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和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管辖区域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黄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第13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进绿色发展。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黄河防洪要求和国家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定,根据黄河分滞洪运用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研究制定有利于北金堤滞洪区建设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北金堤滞洪区合理调整利用。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15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系统修复的要求,加强中游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下游滩区系统整治,完善现代水网工程建设与布局,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第16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黄河流域水体、土壤、大气、动植物等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对河道、水库、岸线、滩区的管理,促进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落实国家和本省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任务,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黄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或者专项实施方案。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规划实施及重大工程资金保障,承担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绩效管理。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相关工作。
第18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采取工程、技术、管理等措施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进还林、还草、还湿、还滩,提升水土保持功能。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行山、伏牛山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矿山开发地、疏林地等重点地区综合整治,组织划定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黄河流域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进行治理。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整合黄河流域各类自然保护地,科学定位自然保护地的主体功能、边界范围和保护分区,合理布局自然保护地空间,分类有序解决遗留问题,实现自然保护地统一设置、分级管理、分区管控、严格保护。
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应当统筹考虑河道、湖泊保护需要,满足防洪要求,保障防汛抢险、防洪工程建设与管理、河道管理、工程监测和水文监测等活动的开展。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黄河生态廊道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分段明确功能定位、发展导向,推进特色化错位发展。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水域、岸线和滩区生态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设集防洪护岸、水源涵养、生物栖息、生态农业、文化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黄河生态廊道。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巡查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提升黄河生态廊道管理维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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