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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地方法规2024-11-27 · 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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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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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8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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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2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
第3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5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7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8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9条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10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会议拟审议的议案和报告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调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第11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第12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四)受邀请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13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设立旁听席。本市公民可以按照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14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设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联组会议由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并定期调整。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
第15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于会后十日内,报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书,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17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18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议案文本和说明提交常务委员会。本市地方性法规对相关议案提交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9条
有关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第20条
提请批准的市本级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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