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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地方法规2024-11-27 · 共 6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7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当前版本
1996-09-26
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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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省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创新与应用、成果转化与推广、人才培养与引进、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以及相关的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推动科技创新力量、要素配置、人才队伍的体系化、建制化、协同化,为吉林全面振兴取得新突破提供科技支撑。
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产业一体化发展,促进教育培养人才、人才支撑科技、科技引领产业、产业反哺科技,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建立共商共研协同联动机制,引育优秀科技人才团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前沿技术产业培育布局。
第4条
推动汽车、轨道交通、光电信息、医药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等本省重点领域技术创新,支撑优势产业发展。
围绕粮食安全、黑土地保护等重大技术需求,强化农业科技创新,推动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聚焦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重大技术需求,加强人参产品精深开发,推进人参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引导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的科技创新,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数字吉林建设。
推进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协调融合,创新产业生态化发展新技术、新模式。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聚焦发展需求制定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明确科学技术发展目标,完善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制度体系,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央地协同、省市联动,加强科技创新资源统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
第6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强化科技伦理治理和科研诚信建设。
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危害生物安全、危害生态环境安全、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保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以及应用研究。
第9条
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第10条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积极参与和支持各类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完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度,发展和壮大科学技术普及队伍,开发科学技术普及资源,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鼓励中小学校通过“科学家(精神)进校园”、流动科技馆、科普大篷车、科技节、科学调查体验等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11条
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提升知识产权运用效益,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质量,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基础研究
第13条
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支持相结合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遵循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为基础研究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
优化基础研究统筹布局,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产业需求、绿色低碳技术发展需求等方面基础研究,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黑土地保护和利用、种质资源保护等方面原始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支持基础研究。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省份建设要求相适应。
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构建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16条
完善学科布局和知识体系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
第17条
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支持,提高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
培育高水平基础研究团队,打造本省战略性、专业性和特色性科技创新团队。
建立符合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营造有利于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鼓励和吸引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究。
第18条
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建设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培育高水平科研项目,提升基础研究能力。
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足本地资源优势或者独特技术优势,结合产业发展以及市场需求,推动应用研究与基础研究有效衔接,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从基础前沿、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
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第20条
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战略性引导和前瞻性部署,推进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核心技术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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