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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黄酒产业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1-28 · 共 2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8
忻州市黄酒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7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弘扬黄酒历史文化,传承黄酒酿制技艺,促进忻州市黄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酒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黄酒,是指始创并根植于忻州,经历史传承和发展,以黍米等为主要原料,采用传统酿制工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黄酒。 本条例所称黄酒产业是指围绕黄酒的生产、销售、研发、文化推广等一系列活动所形成的产业体系。
第4条
忻州市黄酒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标准引领、品牌保护、传承发展、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酒产业的领导,将黄酒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引导黄酒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与黄酒产业发展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黄酒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酒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黄酒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黄酒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第7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黄酒文化的宣传推广,建立黄酒产业宣传推介体系。 鼓励和支持各类媒体加大黄酒文化的宣传报道,扩大忻州市黄酒品牌的影响力。
第8条
鼓励黄酒产业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组织实施行业和产品整体宣传和品牌塑造,制定行业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引导黄酒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原材料与产品生产
第9条
支持黄酒生产企业建设黄酒产业高品质原料种植基地,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要求的特色种植区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为生产示范基地。
第10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黍米种质资源的保护,扶持良种的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
第11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黍米种植中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病虫害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防控技术,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12条
支持黄酒生产企业参与制定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行业标准,按照统一的标准组织生产。 第三章 产业支持
第13条
鼓励黄酒生产企业研发适应不同消费需求的新型黄酒和功能性黄酒,开发黄酒衍生产品,加快新包装材料、新包装容器在黄酒包装上的应用和形象上的塑造,推进黄酒产品多样化发展和品质化提升,拓展消费群体和消费区域。
第14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黄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完善生产、研发和服务体系,实现优势互补,提升黄酒品牌知名度,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15条
鼓励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创新营销理念,探索新型营销模式,完善营销网络,拓展销售渠道,扩大市场份额。
第16条
鼓励黄酒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行业协会设立黄酒品鉴馆、旗舰店,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商平台、链接超市、现代会展等经营形态发展。
第17条
鼓励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按照黄酒产业发展特点,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投放,降低准入门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为黄酒产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18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黄酒加工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深化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服务等环节的数字化应用,加强对黄酒原料、酿造工艺、发酵机理、保健因子、食品安全等基础性研究,推进黄酒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研究和开发。
第19条
市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加强黄酒相关专业学科建设,支持黄酒企业与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开展合作,建立黄酒产业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黄酒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四章 保护与服务
第20条
黄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生产、销售、服务等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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