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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02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02
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周原遗址的保护、研究、阐释和利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周原遗址保护区划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展示利用、旅游开发、生产生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周原遗址,是指位于宝鸡市岐山县、扶风县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文化遗存。
第3条
周原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的关系。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实施周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周原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重大问题和有关事项。
遗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遗址保护、利用、安全等主体责任,研究解决保护、管理、利用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周原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遗址所在地的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周原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市级及遗址所在地的县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林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周原遗址保护工作。
第6条
周原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周原遗址文物保护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周原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参与配合周原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三)组织周原遗址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四)开展有关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五)对周原遗址保护区域内实施的有关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
(六)建立健全文物管理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七)其他与周原遗址文物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7条
周原遗址及其出土文物归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损害和非法交易。对损害、破坏遗址及其历史风貌、自然环境的行为应当进行阻止和举报。
第8条
遗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招募群众性文物保护员,协助开展周原遗址保护工作。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遗址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遗址保护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周原遗址保护、研究、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11条
周原遗址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周原遗址保护规划执行。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遗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周原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周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周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遗址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周原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组织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周原遗址的保护。
用于遗址保护管理的各类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14条
周原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墓葬、手工业作坊、窖藏及车马坑、建筑基址、城墙、沟渠、道路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二)青铜器、陶器、瓷器、玉器、甲骨等可移动文物;
(三)考古发掘新发现的与周原遗址有关的遗迹和文物;
(四)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存。
第15条
对周原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工程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保护与修缮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修缮,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16条
在周原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17条
在周原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影响评估,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18条
遗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对周原遗址保护区域内的农业生产、房屋建设、产业发展等生产生活依法进行管理。
第19条
市级及遗址所在地的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周原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履行对周原遗址保护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责任。
第20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文物保护安全防控措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遗址保护实施数字化、智慧化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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