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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1-01 · 共 7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1-01
珠海经济特区平安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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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珠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3条
平安建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4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
(三)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健全实有人口服务管理机制;
(七)健全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八)完善网络综合治理机制;
(九)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5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工作。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承担本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6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平安建设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平安建设工作的决议和决定;
(三)分析平安建设工作形势,研究平安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平安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奖惩;
(六)健全和完善平安建设工作机制,总结和推广平安建设工作经验;
(七)定期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报告工作;
(八)协调处理平安建设其他工作。
第7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作为成员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各成员单位在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履行相应的平安建设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
第8条
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平安建设相关职责,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平安建设基础设施、人员、装备保障,并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群防群治、基层平安创建、基层社会治理等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职责。
第9条
平安建设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10条
平安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平安建设中长期和年度工作目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责任人。
第11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第12条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联网应用,推进交通、警务、消防、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态环保等平安建设重点领域的智能化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安全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
相关部门收集和使用平安建设有关数据时,应当严格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障个人和数据信息安全。
第二章 基层治理
第13条
本市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职责任务,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村(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14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协助推动各部门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社会治安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和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人员。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规范网格工作事项清单管理,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发挥网格化管理在基层平安建设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划分网格。每个社区网格应当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网格员,其他网格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网格员。
第16条
网格员应当按照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和职责清单开展日常巡查、信息采集、问题上报和调处应急等工作。对收集的公众诉求、问题隐患等事项,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及时上报。
第1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立体化、信息化、智能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社会治安防控运行机制,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网、重点行业治安防控网、镇(街道)和村(社区)治安防控网、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防控网以及信息网络防控网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整体效能。
第18条
单位、场所、重点目标等安全防范责任主体,负责组建社会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单元,参与巡控值守,开展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先期处置。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社会治安防控最小应急单元建设,加强督导检查,健全完善接处警与最小应急单元联动的指挥调度机制,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第19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法学专家、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学生,发挥专业优势开展法治宣传、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20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社会心理疏导、危机干预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网络和服务平台,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咨询服务等活动,培育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
第三章 社会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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