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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20 · 共 4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20
信阳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高城乡社区治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平安和谐法治信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建设、服务、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政府为主导,以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社会力量协同,群众广泛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以人为本、服务居民,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则。
第4条
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应当系统设计、整体推进,建立健全权责明晰、指挥一体、条块协同、资源下沉、数字赋能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优化县(区)治理结构,规范街道(乡镇)机构设置,选优配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畅通线上线下协同联动指挥系统。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6条
市、县、区城乡社区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治理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医疗保障、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信访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第7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以服务居(村)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城乡社区治理工作。
第8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城乡社区治理。
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驻地或者联建城乡社区的治理工作,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支持、引导本单位职工参与城乡社区治理。
第9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城乡社区治理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社区建设
第10条
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商业、教育、医疗、养老、托幼、文化、体育、市政公用等服务设施的配置,满足居(村)民生活需要。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统筹整合有关部门在城乡社区设立的各类服务活动场所,合理划分政务服务、党群活动、协商议事、文化体育等功能区域。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包括居(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活动场所,党群服务中心、综治中心、警务室、卫生站(室)以及其他面向居(村)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多功能设施。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未达到国家标准的,由县、区人民政府采取新建、改建、划转、购置、置换、租用等方式解决。
第12条
新建住宅小区、城市更新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用房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13条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财产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加强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在城乡社区的推广应用,提高城乡社区治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推进智慧社区建设,集约建设智慧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各类信息系统与社会治理数字化平台联网对接。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服务能力建设,推动热线与综治、信访、网信、司法等信息互通共享,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热线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推进居(村)民合理诉求和城乡社区治理共性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设施建设与维护,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提高城乡社区平安建设水平。
第三章 社区服务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社区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教育体育、公共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社区服务配置,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社会捐赠、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居(村)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鼓励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场所,为居(村)民婚丧嫁娶等提供普惠性社会服务。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的关爱照护,规范服务行为,提供精准化服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和主动帮扶机制,引导各方力量做好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的服务工作。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嵌入式养老服务发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和志愿服务等方式培育养老服务人员队伍,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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