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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地方法规2024-10-30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0-30
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2021-01-18
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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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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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5
西安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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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确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企业、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股东按照协议,各自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股份投入,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特点、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3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全员入股、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二)有一定比例的集体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三)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四)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五)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第4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股东以所持股份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5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乡村新建、改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6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7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股东不少于五人; (二)企业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三)符合股份合作制要求的企业章程; (四)符合股份合作制要求的企业组织机构; (五)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通过改建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制定改建的总体方案,经资产所有者同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通过相应的决议。
第8条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依法向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申请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办理审批手续。
第9条
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对申请登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并在企业性质栏内注明股份合作制。
第10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份设置和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在册职工认购股份的数量的最高和最低限额; (五)企业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的原则; (六)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优先股股利率; (七)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集体股股权代表产生办法; (八)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产生、职权和议事规则; (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责范围; (十一)企业终止的条件、程序和清算办法; (十二)企业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三)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产权界定
第11条
新建和改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界定产权。
第12条
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建,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 集体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产权。集体企业中,联社、社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投资者所有。集体企业历年积累形成的自有资产、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资产,产权归企业集体共有。
第13条
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建,其经评估后的存量净资产可采取下列办法处置: (一)国有资产应当由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按评估价一次性购买或者分期购买;购买有困难的,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采取租赁或者其他方式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集体企业资产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的,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单独列账反映,不参股分红。 (三)集体企业资产中属于联社、社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资产应当参股;经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资产所有者协商同意,亦可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有偿使用或者购买。 (四)集体企业资产中的企业集体共有资产和集体成员联合投资形成的资产应当参股。 (五)原有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可采取租赁方式由股份合作制企业继续使用,有条件的亦可购买土地使用权。 (六)原有企业的奖金结余、工资储备基金,应当转入改建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继续用作支付原企业职工的奖金和工资。 (七)原有企业改建时,经资产所有者同意,可以划出一定比例属于国有的或者集体的净资产,转为企业对改建前已经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负债,用于弥补改建前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的不足。 第四章 股权设置
第14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根据股金来源和资产归属,可设职工个人股、集体股、法人股。 职工个人股是指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职工用其个人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股份。 集体股是指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用原企业集体共有的资产、集体成员联合投资形成的资产,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后的公共积累资产投入所形成的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依照章程规定将部分集体股份划到职工个人名下,进行分红。 法人股是指本企业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用其可支配的自有资产投入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的股份。 本条所称资产是指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15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中集体股和职工个人股之和不得低于企业总股本的51%。 股份合作制企业雇用的临时工,不持有本企业的股份。
第16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按股东享受的权利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职工个人股、集体股为普通股;法人股为优先股,优先股按约定股利率取得优先股股利,不参与企业管理,无表决权。
第17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向股东签发统一印制的股权证明书。股权证明书不得上市交易。
第18条
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其股份可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内部赠与、转让。持股人因死亡、退休、辞职或者被企业辞退的,可由企业收购其所持股份;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章程规定将部分集体股划分到职工个人名下的分红权自行终止。 法人股可以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条件转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19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选举或者罢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五)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六)修订企业章程; (七)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份合作制企业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20条
集体股股权代表由村民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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