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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12-19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19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知识产权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4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新、有效运用、严格保护、科学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 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知识产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将其知识产权用于商业用途。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健全知识产权议事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所需必要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版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下统称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作品、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培育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营造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学科、学院,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企业联合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和交流。 鼓励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8条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自律管理,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行业数据统计,开展自主维权和互助维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公众参与知识产权保护治理。
第9条
鼓励和支持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大齐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在知识产权转化、质押融资、综合执法、涉外维权,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10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在对外贸易、投资、文化交流中,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国际申请、注册和维权。 第二章 创造与运用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措施,促进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和储备,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培育高价值专利、专利组合以及专利密集型产品,促进专利转化和产业化。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融合,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提升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创新先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模式,设立集技术转移转化与知识产权管理运营为一体的专门机构。
第15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导航制度,对各行业、各领域专利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为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技术研发和人才管理等提供指引。 引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产出专利导航成果,推动专利导航成果有效运用,为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的规范管理和能力建设,强化商标品牌培育、帮扶、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规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运用,培育制造业、服务业、新型农业等特色产业品牌,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支持区域形象标识、文化旅游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办理作品登记,塑造特色区域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17条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版权、知识产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文物管理等部门实施老字号发展战略,加强老字号认定和管理,建立老字号名录管理机制,引导和支持相关主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实现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促进老字号与商标一体化保护。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强化地理标志培育,充分挖掘本地区特色产品资源,制定地理标志培育名录和培育计划,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地理标志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
第19条
版权、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支持计算机软件研发,推进相关版权成果转化和运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数字版权产业发展。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技艺、医药、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为相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地理标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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