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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18 · 共 3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18
衢州市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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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科创平台建设质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衢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创平台的布局建设、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创平台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和社会力量设立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科研机构。
第3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领导。
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应当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聚焦全市主导产业发展、聚焦企业创新需求,加快科技攻关、人才集聚、成果转化,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人才链、资金链、服务链融合发展,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四省边际人才科创高地。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科创平台相关重要事项。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范围负责科创平台建设发展工作。
第5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工作,会同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创平台建设指导、服务保障、监督检查等工作,对科创平台分类开展绩效评价。
财政、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科创平台相关的人才服务、科技金融、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改革创新,促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第7条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完善信息收集、需求对接、直达快享等服务功能,提升科创平台项目管理、成果转化、绩效评价的数字化水平。
第二章 布局建设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新材料、新能源、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特种纸、现代农业等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和低空经济、人工智能、元宇宙、人形机器人等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科学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科创平台布局,推动科创平台有序建设、优势互补、开放共享、协同发展。
第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产业发展需求,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合作,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创平台。
前款规定的科创平台设立时,应当签署合作共建协议,约定支持措施、建设要求、人才引育、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内容。
第10条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科创平台,引进和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创平台申报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科创平台认定工作,并将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认定结果等予以公开,提供精准便捷服务。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创平台布局建设和制定支持政策前,应当征询科技、产业、投资、法律等领域专家意见。
第三章 技术创新
第12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全市重大科技战略目标和产业创新需求,发布技术攻关任务或者定期向企业征集技术难题、技术需求,形成技术攻关项目清单。
支持科创平台承接技术攻关任务。引导科创平台对照技术攻关项目清单,提交攻关方案,经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后有序开展。
第13条
支持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推动产业技术创新和应用基础研究融通发展,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第14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应当建立自主科技项目立项制度,对科技项目予以规范管理。自主科技项目立项时,应当充分结合科创平台主要研究方向,并引导科学技术人员主动申报。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应当在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立项清单前,征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意见。
第15条
鼓励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健全产学研用合作机制,依法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
鼓励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联合建立产学研用融合培养基地,培养与本市产业需求相适应的科学技术人才。
第16条
支持科创平台结合产业需求引进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
支持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建立人才共引、共育、共用机制,探索人才落户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研在科创平台、转化在企业一线的工作模式,以双向聘用形式在科创平台或者企业开展科研工作。
第四章 成果转化
第17条
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对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进行单列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务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经依法依规交易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事项,可以由单位自主办理,无需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单位审核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18条
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赋权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不少于十年的长期使用权。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所在单位应当与科技成果完成人书面约定所有权份额或者使用权授权期限、收益分配比例与方式、转化时限、转化成本分担、转化情况报告等重要事项。
第19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以市场竞争、委托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等项目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协议约定扣除经费支出后,结余经费可以奖励项目组成员。奖励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应当制定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等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依法投资用于成果转化。
第20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三)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奖励。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可以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权属份额,取得科技成果权属份额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再参与该项成果转化后单位所获收益的分配。科技成果完成人要求按照前款规定获取奖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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