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地方法规2025-01-15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1-15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当前版本
2020-01-11
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实现民族团结进步走在全国前列,根据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是西藏工作的战略性任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
第4条
西藏自古以来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各族群众必须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积极投身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
第5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大政方针,坚持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原则。
第6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重要途径,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建设各民族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第7条
自治区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
第8条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全面负责、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实施、模范引领、全面推进。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9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第10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和创建表彰具体办法,明确目标任务、指标体系、工作举措、保障措施、考核评价、表彰奖励等内容。
地(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规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
第11条
自治区加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构建中华文化特征、中华民族精神、中国国家形象表达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传承和发展格萨尔、藏戏、藏医药、唐卡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掘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内涵。搭建促进各民族沟通的文化桥梁,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人才交流,促进各民族在文化上互鉴融通。
第12条
自治区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使用。
第13条
自治区推进各民族共同走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加快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落实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提升人口素质、团结凝聚人心、培养造就人才,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努力做到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自治区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生态保障,努力做到生态文明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自治区立足边境地区特色优势资源和区位优势,持续推进边防安全巩固、经济社会发展、边民增收致富,打造边境地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带,努力做到固边兴边富民行动走在全国前列。
第14条
自治区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工作,完善政策举措,健全各民族干部与群众的结对认亲机制,加强各民族青少年交流、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文化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动各族群众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
第15条
自治区发挥援藏体制机制优势,深化人才援藏,加强产业、项目、技术合作,协同推进人文交流,扩大西藏高校招收区外生源规模,鼓励和支持西藏户籍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创业,加强与援藏省市、央企及周边省市的劳务对接和劳务协作。
第16条
自治区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健全民族政策体系,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保障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第17条
自治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五个有利于”标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完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等法治化管理机制,支持宗教界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保障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18条
自治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处置民族宗教领域风险隐患机制,加强涉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坚决防范和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防范化解民族宗教领域重大风险隐患。
第19条
自治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活动进机关、进乡镇(街道)、进村(社区)、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进连队、进企业、进景区、进网络、进家庭等,组织开展模范集体、模范个人的表彰。
第20条
自治区联合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开展国防教育和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支持开展军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工作,促进军民融合,共同守护边境安全。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