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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4-11-29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9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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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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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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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03
河南省黄河工程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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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黄河工程的管理,提高抗洪能力,发挥工程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包括沁河,下同)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黄河工程,是指黄河的大堤(包括沁河堤、太行堤、北金堤、贯孟堤、温孟滩移民安置防护堤、旧堤、旧坝等)、险工、涵闸、分洪、滞洪、河道控导、护滩等工程,以及各种工程标志标牌,交通、电力、通信、管护、观测、防护林等设施。
第3条
黄河工程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建管并重、管养分离、合理开发、有偿使用。
第4条
黄河沿岸依法划定的护堤地、护坝地、护闸地、淤临区、淤背区和旧堤、旧坝等,均归国家所有,由黄河河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第5条
沿黄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工程建设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当地群众支持黄河工程建设,协调做好工程建设用地、安置补偿等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6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黄河河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黄河工程的主管机构,行使黄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统一管理黄河河道和黄河工程。
黄河工程治安保卫工作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
第7条
各级黄河河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黄河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维修养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维修养护作业。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黄河工程设施的义务,对破坏黄河工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堤防管理
第9条
黄河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坝)身、护堤地。
护堤地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黄河堤,兰考县东坝头以上,左右岸临、背河堤脚外各不少于三十米;东坝头以下和贯孟堤、太行堤、北金堤以及孟津县、孟州市、温县的黄河堤脚外临河不少于三十米,背河不少于十米;
(二)沁河堤,堤脚外临河不少于十米,背河不少于五米。
原护堤地达不到以上规定的,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逐步划出。
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一)黄河堤脚外临河五十米,背河一百米;
(二)沁河堤脚外临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
第10条
在黄河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外二百米范围内,禁止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11条
严格控制在黄河大堤上修建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黄河河务部门的意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编制设计文件,逐级上报,经省黄河河务部门或黄河水利委员会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12条
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修建的工程,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规定,黄河河务部门有权对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黄河河务部门参加,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工程运用期间,应当接受黄河河务部门监督。
第13条
黄河堤顶不作公路使用。
禁止履带车辆在黄河堤上通行。在紧急防汛期和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紧急军事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在堤上通行。
第14条
黄河修堤筑堤用土应当在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以外取用。挖、压、踏的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进行补偿、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设置障碍进行干预或额外索取赔偿费用。
第三章 河道工程管理
第15条
河道控导、护滩工程划定护坝地的范围:临河自丁坝坝头联线向外三十米,背河自联坝坡脚向外五十米。
河道工程交通路两侧坡脚外各三米为护路地。
河道工程护坝地和护路地的用地,属于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依法征收后划拨给黄河河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在河道合法用地范围内,因修建河道整治工程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国家所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16条
禁止擅自在黄河河道内修建阻水、挑水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上下游、左右岸堤防安全及不引起河势变化的前提下,事先向当地黄河河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能施工。
禁止在黄河滩区兴建生产堤。
第17条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已倾倒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涵闸管理
第18条
黄河干流和沁河干流大、中、小型提灌站、涵闸等取水工程由黄河河务部门管理。黄河其他支流地方建设的沿河提灌站、涵闸和工矿企业的取水工程由兴办单位管理,黄河河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19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的管理范围:从工程上游防冲槽起至下游防冲槽以下一百米(包括渠堤外侧各二十五米)。
第20条
黄河涵闸、虹吸、提灌站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和控制运用办法等制度,严格执行黄河河务部门下达的涵闸、虹吸、提灌控制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黄河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工程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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