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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1-20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1-20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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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安全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外界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第3条
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创新包容、安全审慎、有序展开的基本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谋划引领、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及时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产业开放合作和区域协同发展,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出行服务互认、标准互认、场景互通。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5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活动,协调推进和落实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领域的运营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政策宣传引导,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推动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标准制定、产业合作,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领域开展探索实践,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敢于担当、勇于创新,营造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制定政策推动、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重点突破车规级芯片、智能传感器、自动驾驶算法、车载操作系统、车路云一体化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引导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
科技部门应当发挥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投贷联动等方式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成果转化,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活动,建立健全企业出海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构建行业专利池,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按照规定给予用地、资金、人才等政策支持。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整车制造企业、自动驾驶研发企业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智能网联汽车龙头企业,构建产业互联、开放共享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价体系。
市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建设。支持企业、行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牵头或者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技术研发、规模量产、场景应用推广等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活动,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和发展应用项目,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提供增信服务。
第三章 车路云一体化建设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型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衔接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14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资源共享、数据共用的原则,同步建设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或者预留通信、供电、杆件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云控基础平台,实现与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相关平台的安全接入和数据联通,提供融合感知、协同决策规划与控制、远程管理等服务,支持车辆安全运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运行轨迹、运行参数等运行安全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工作。在本市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接入市智能网联汽车安全监测平台。
第16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依托地图管理平台组织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地图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地图生产、众源更新、快速审核和联合监管机制。智能网联汽车地图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相关测绘单位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地图测绘项目前,应当书面告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信运营企业优化升级通信网络,发展适应智能网联汽车需求的低时延、高可靠、大容量的通信网络。支持卫星导航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开展高精度位置导航等安全应用。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线路连通、成片连片、区域互联的目标,逐步有序推进全市人类驾驶和自动驾驶混行试点区建设。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提出混行试点区建设申请,经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混行试点区应当以多种方式加大智能网联汽车投入、加强车路云一体化建设,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和服务全域应用,探索不同阶段智慧城市、智慧交通运营管理服务模式,并向有条件的其他区域推广。
第四章 创新应用
第19条
本市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在经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充分验证的基础上,有序开展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和其他规模化应用活动。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运营和其他规模化应用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20条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经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并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规定区域、道路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已经开展的测试时间长短、测试道路与类别的复杂程度、技术成熟度等情况,简化办理项目和流程。
已经或者正在其他城市进行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在本市申请开展相同活动的,可以对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果进行直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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