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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03 · 共 2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03
宜春市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
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生态补偿、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以取水口(东经:114°19′20″,北纬:27°45′6″)为中心,取水口上游半径500米、下游至坝址处、东西两侧至陆域边界的水库水域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为上游与一级保护区水域等长、下游至坝址处、东西两侧以第一重山脊线为界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长度为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上溯2000米的整个水库水域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等长,宽度为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相邻迎水面第一重山脊线内的陆域范围。 准保护区:水域范围,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整个水库水域水面。陆域范围,除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整个集水区域面积,边界不超过流域分水岭。 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统筹解决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袁州区人民政府、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宣传教育,依法做好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6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对饮用水水源水质开展监测并公示监测结果,牵头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水资源、河道采砂、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涉水工程设施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农药化肥使用、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捕捞、清洁生产、有机农业开展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开展指导和服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林业、交通运输、市场监督、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四方井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第8条
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河长、湖长、林长应当加强对水源保护的巡查。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设立联合执法点、联合巡查等方式,开展执法工作。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投诉、举报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参与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水源保护宣传牌,在四方井水库重点部位设置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水源保护宣传牌、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
第12条
在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从事旅游、餐饮、住宿等活动; (三)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禁用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渔具捕杀各种水生动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丢弃或者未按照规定掩埋畜禽尸体; (七)向水体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八)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九)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四方井水库水域范围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以租赁或者承包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设置与水源保护无关的码头; (四)驾驶、停靠与供水、防汛、应急以及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排筏等水上交通运输工具。
第13条
在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使用农药; (四)野炊、烧烤、露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4条
在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5条
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鼓励居民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编制有机农业发展规划,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第17条
袁州区人民政府、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全面推进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统筹规划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组织生活垃圾及渗滤液的收集、转运,防止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饮用水水源。 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统筹规划建设的,应当采取其他污水处理措施。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水源保护、产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20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四方井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组织垂钓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一级保护区游泳、垂钓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个人在二级保护区和四方井水库水域的准保护区游泳、垂钓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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