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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5-04-04 ·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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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4
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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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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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3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水资源节约、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厉行节约用水,采取措施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水资源节约、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对节约、保护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对浪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第10条
制定水资源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水资源综合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专业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12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
第14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优化配置调入水,科学利用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等非常规水。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集雨工程,采用集雨新技术,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增雨工作,科学开发利用雨水资源。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集雨工程。
市政排水管网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城市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地面铺设,应当采用有利于雨水渗透的建筑材料,城市道路隔离带和绿地建设应当有利于存蓄雨水。
第17条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降尘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第18条
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19条
农业灌溉工程在确保农业生产用水的前提下,可以为工业生产、城镇集中供水、改善生态环境等非农业生产单位提供支持。
第20条
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分层取水、采补平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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