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3-27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3-27
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清洁能源产业包括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以及地热能、绿氢等其他清洁能源产业。
第3条
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绿色发展,规划引领、统筹发展,创新驱动、高效发展,民生为重、共享发展。
第4条
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清洁能源产业发展。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统计、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7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能源、绿色发展等相关知识,引导全社会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对清洁能源产业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9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清洁能源资源的调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资源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第11条
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利规划等的要求。电力发展、电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相衔接。
编制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
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开发利用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审查、监管、退出等机制。
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以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规划和政策,制定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开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风电和光伏基地建设,支持光伏治沙生态修复项目建设,推动荒漠化治理。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工商业建筑、居住建筑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鼓励在符合条件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分布式风电项目。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方式,参与清洁能源项目开发。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绿氢项目开发,推动相关核心技术创新,推进关键装备产业化、储运多元化以及绿氢在交通、冶金、化工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绿氢产业规模化发展。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供热的支持政策,合理布局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推广清洁能源供热技术。
鼓励建筑业、工业、农业农村等应用清洁能源供热技术替代传统供热技术,鼓励建筑、工业等领域的相关单位根据技术规范,在设计、施工、生产等环节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开发提供条件。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促进储能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布局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熔盐储热、重力储能、氢储能等项目建设,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多元储能体系。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促进绿电替代的政策措施,引导绿色电力消费,构建以绿电消费为主的终端清洁能源用能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交通、建筑、通信、工业等领域扩大绿电应用范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绿电制造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提升终端用能低碳化电气化水平,促进终端用能高比例绿电替代。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