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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3-25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3-25
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当前版本
2022-09-28
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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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政务服务,强化公正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第4条
市、区(市)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区(市)应当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第5条
积极融入和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加强与鲁南经济圈、淮河生态经济带、淮海经济区相关城市的协同驱动,推动市场规则衔接和政务服务体系协作,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开放市场。
第6条
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尊商、重商、亲商、安商的浓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关心关爱企业家。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7条
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体系,实施一企(户)一档一码,在企业开办、生产经营、企业退出等方面创造良好环境。
第8条
全面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9条
实行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申领、印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预约银行开户、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填报、合并申请、一次办理。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业务外,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10条
推进市场监管、税务、统计、人社、海关、商务等事项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年度报告涉及政府有关部门已有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交。
第11条
对依法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涉企保证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动态调整,定期公布。目录清单之外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推广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
第12条
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管理,交易目录、规则、结果、监管和信用等信息应当公开透明,市场主体有权获取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强化一标一评、标后评估和交易绩效评估等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13条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权利,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不得违法设置预选供应商名录,不得对市场主体、商品和服务实施差别对待。 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流程,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项目业务网上办理,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招标底价,防止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14条
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出资人职责,各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组建本级融资担保机构、入股市级融资担保机构或者开展战略合作等方式完成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降低担保费率,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简化贷款手续,拓宽可用作抵(质)押物的范围,合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15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向社会公开各类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不得在授信中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或者运营中心,培育产业基金、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新兴金融业态,发展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产业集群。
第16条
培育做强基金产业,扩大股权基金融资规模,加大对企业股权投资扶持力度,梯次培育上市后备企业,推动优质企业上市。
第17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排水与污水处理等公用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办理时限、资费标准、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推进市政公用企业系统与工程审批系统、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水电气热信等事项线上线下集成化办理。
第18条
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快递物流园区、大型仓储设施等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公铁水空联运发展,规范物流、仓储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货物贸易物流成本,打造区域性物流中心。
第19条
支持科技研发资源开放共享,完善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投入,提升科技研发能力。通过给予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培育数字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利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平台,加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协同合作,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第20条
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实施开放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分类认定、待遇落实、创业服务、生活优享等一站式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法律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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