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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4-02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2
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与发展绍兴老字号,提升绍兴老字号品牌价值,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绍兴老字号的认定、保护、发展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绍兴老字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历史底蕴和鲜明文化特色,得到社会广泛认同,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认定的字号。
注册商标申报绍兴老字号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相结合、守正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编制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绍兴老字号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绍兴老字号相关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绍兴老字号经济、文化等价值的认知。
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宣传老字号文化,营造保护与发展绍兴老字号的良好氛围。
第6条
支持绍兴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
鼓励绍兴老字号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开展绍兴老字号研究、保护工作,挖掘整理绍兴老字号传统历史文化资源,传播绍兴老字号文化。
第7条
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加强品牌管理,提升品牌形象和价值。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8条
绍兴老字号申报认定每三年开展一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绍兴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9条
绍兴老字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立时间满三十年;
(二)具有鲜明的绍兴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者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10条
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申报的绍兴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者与申报的绍兴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或者使用权;
(三)与申报的绍兴老字号相一致的主营业务连续经营十年以上;
(四)经营状况良好;
(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在申报日前三年至公示期满前无严重违法记录。
第11条
申报绍兴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推荐名单、申报资料和公示情况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的绍兴老字号,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书面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调查,调查工作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认定为绍兴老字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12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向被认定绍兴老字号的市场主体授予绍兴老字号称号,颁发证书、牌匾。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式样以及使用规范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规定。
绍兴老字号标识仅限用于与绍兴老字号相一致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申报认定绍兴老字号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并应当明显标注获得认定的市场主体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绍兴老字号牌匾应当悬挂或者放置于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主要办公或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
第1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市场主体以同一字号申报绍兴老字号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授予绍兴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保护传承
第14条
绍兴老字号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性、民族性、文化性、价值性、信誉性的老字号文化资源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实迹:
(一)字号、商标;
(二)老作坊、老店铺、老厂区等场所;
(三)反映老字号历史文化的传统技艺、工艺、民俗、礼仪,以及相关文献、手稿、影像等档案资料;
(四)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第15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在境外申请注册商标、专利,依据国际通行标准申请产品认证,开展境外维权活动。
第16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等主管部门,开展老字号文化资源调查、整理工作,建立健全老字号名录体系,建立老字号信息化数字档案。
第17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绍兴老字号相关老作坊、老店铺、老厂区等场所的保护和管理。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申报或者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等。
对前款规定的建筑拆迁、改造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18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绍兴老字号技艺、工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支持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基地。
鼓励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开办各类技艺展示馆和传习所,加大对已经失传和濒临失传的老字号技艺、工艺的研发与保护。
第19条
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与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合作,开设传统技艺、工艺专业课程,共同建设就业实习基地。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传统技艺传承人、技术骨干人员参加绍兴市人才评选和职称评定。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20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字号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支持老字号市场主体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老字号改造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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