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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5-04-03 · 共 8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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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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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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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是在四川省管辖区域内凉山地区彝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境内还居住有汉族、藏族、蒙古族、回族、苗族、傈僳族、纳西族、布依族、傣族、白族、壮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辖区为:西昌市、会理市、德昌县、会东县、宁南县、普格县、布拖县、昭觉县、金阳县、雷波县、美姑县、甘洛县、越西县、喜德县、冕宁县、盐源县和木里藏族自治县。
自治州的州府设在西昌。
自治州的区域界线如需变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3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4条
自治州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发达、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5条
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机关坚持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州,建设法治凉山,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教育公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自治机关坚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6条
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州内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各民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障各民族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
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时,对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具体规定,可以依法制定变通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7条
自治机关对自治州内各民族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基本内容的公民道德教育,大力加强科学文化、法制纪律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的优良传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整体素质。
第8条
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9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10条
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木里藏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木里藏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本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机关帮助木里藏族自治县发展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事业,并帮助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第11条
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12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彝族的代表外,居住在自治州内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13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或者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14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彝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按照各民族结构合理配备。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15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工作机构。
第16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7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州的州长由彝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并使之与人口比例相适应。
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罢免;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州长的个别任免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
第18条
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19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上级国家机关规定的机构设置原则和编制控制指标,结合自治州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自治州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与编制名额,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20条
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
除木里藏族自治县外,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社会公益广告、重要宣传品、客运公交站(牌)、旅游标志、旅游景点、商店和餐饮娱乐场所的招牌应当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两种文字。
第三章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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