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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04-01 · 共 6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1
北川羌族自治县防灾减灾救灾条例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6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规范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助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灾害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抢险救灾与应急处置、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等防灾减灾救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事件。
第3条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科学防治,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强化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类自然灾害。
第4条
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体制机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及相关制度;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监督、考核本级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防汛抗旱减灾指挥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县消防安全指挥部、县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指挥部等专项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联合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灾害的防治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第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与防灾减灾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防灾减灾救灾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推动设立县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基金,募集资金用于支持全县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抢险救灾、灾害救助与灾后恢复重建等事项。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等主管部门(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有关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职责,并会同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
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综合减灾社区建设,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应急演练,接收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上报灾情,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紧急避险和疏散逃生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防灾减灾、逃生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公民个人主动学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避险自救能力。
第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干部调休、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等制度措施,保护干部身心健康,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公民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秩序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工资和福利不变,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投诉举报快速回应机制,公布投诉举报范围和方式,及时办理投诉举报事项。 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投诉举报。
第11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税收优惠、人身保险、业务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措施,促进社会力量全方位参与常态减灾、应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章 灾害风险防控
第12条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当组织成员单位编制本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要求,分别编制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13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定期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及时更新自然灾害风险核心要素信息。根据普查结果对相关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相关灾种的风险区划以及自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明确防御灾害类型、资金投入、治理项目、治理措施等事项。
第14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电力、通信、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15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的特点和人口分布情况,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应急避难场所地址和相关服务信息。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1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自然灾害风险点共同设置警示标识,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及安全转移线路、应急避难场所和责任人,并告知影响区域内人员和单位。
第17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对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无法治理或尚未完成治理的,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或应急避险措施;已完成治理的,应当及时销号。
第1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综合防灾减灾体系,构建城镇防灾空间格局,提高建构筑物抗灾能力。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抗灾设防管理,推广达到抗灾设防要求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逐步提高农村地区的抗灾设防水平。 第三章 应急准备与监测预警
第19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本县自然灾害特点和防治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本县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有自然灾害防治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编制部门应急预案。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需要,编制应急保障预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编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明确应急避险的人员职责、预警方式和转移措施等内容。
第2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对处置自然灾害实战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情况,每年定期或在灾害高发期来临前,指导和组织灾害易发地村(居)民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应对处置自然灾害实战演练。 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防治需要,制定相应灾种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紧急避险实战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进行效果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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