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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3-31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3-31
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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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建设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传承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文化资源,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并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3条
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遵循系统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政府引导、多方参与。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措施,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对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行政、林业、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6条
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应当尊重村(居)民主体地位,健全村(居)民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参与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依法履行传统村落文化保护、经济发展、环境整治、消防安全等职责。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认租认养、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活态传承、合理利用。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促进传统村落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传统村落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古建筑维护、修缮相关专业,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宣传,普及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知识,增强全民保护传承利用传统村落意识。 鼓励举办传统村落文化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提高传统村落文化影响力。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认定与退出
第11条
传统村落实行名录保护制度。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 传统村落名录包括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和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第12条
中国传统村落的认定与退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安徽省传统村落申报中国传统村落。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潜在传统村落资源调查和价值评估;对具有潜在传统村落资源的村落加强指导、培育。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一村一档”要求建立传统村落档案,完善传统村落资料信息。
第14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可以申报安徽省传统村落: (一)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 (二)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 (三)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 申报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15条
申报安徽省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推荐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符合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
第16条
已认定列入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并公布的传统村落,因保护不力导致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其进行警示,督促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整改。 对因整改不力或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造成传统村落资源严重破坏,导致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丧失,不再具备传统村落入选条件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退出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17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省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传统村落的文化特点、地域条件、资源禀赋情况,编制市域、县域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与文化旅游、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乡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等规划相协调。
第18条
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应当在编制或者修改村庄规划时同步开展保护专项研究,在村庄规划列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专篇,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传承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 传统村落的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就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专篇内容征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专家意见采纳情况。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是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的依据,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19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 已编制村庄规划,且内容已包括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内容的,不再编制传统村落保护规划。
第20条
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以及近期保护项目; (四)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以及措施; (五)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防火措施;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七)发展定位以及发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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