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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5-04-05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5
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10-01-31
长春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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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维护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促进社会急救医疗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社会公众急救。院前医疗急救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社会公众急救是指在突发事件或者意外伤害现场,社会组织和个人及时救护患者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点)。
第4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公益性事业,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安全高效的原则。
社会公众急救应当坚持生命第一、科学合理、量力而行、依法施救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完善财政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6条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第7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或者协同做好社会急救医疗相关工作。
第8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推动“120”与“110”、“119”等指挥系统相关信息互联互通。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与相关医疗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院前医疗急救和院内急诊信息共享。
第9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急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10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急救医疗活动。
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11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第12条
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医疗急救需求等因素,建立健全陆上、水面、空中等门类齐全的立体化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合理布局、依法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
第13条
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制度,保证社会急救医疗网络正常运作;
(二)对急救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调度工作;
(四)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设立“120”急救呼叫电话,二十四小时受理急救呼叫;
(五)负责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审查和上报工作;
(六)负责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七)组织培训考核调度员、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开展医疗急救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4条
“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的唯一号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电话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第15条
急救中心应当配备专职的调度员每天二十四小时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调度员应当掌握相关的院前医疗急救知识,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
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调度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或者现场人员给予远程急救指导。
第16条
急救中心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建设,配备相应数量且符合急救要求的医师、护士、担架员和驾驶员。
第17条
急救中心应当建立调度员、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开展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加强考核管理。
第18条
急救中心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院前医疗急救车辆,急救车辆应当符合急救车辆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应当配备医师、护士、担架员和驾驶员。
急救车辆及其急救设备应当定期检验、维护,保障正常运行。
急救车辆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执行任务情况下使用。
第19条
急救站(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从急救中心的统一调度,负责患者的现场救护、途中监护和转送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急救医疗资料的登记、保管和上报工作;
(三)开展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20条
急救站(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急救医疗设备、设施和车辆。
第三章 院前医疗急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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