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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5-04-03 · 共 9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3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共 9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本行政区域法治建设。
第4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为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推进本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第5条
地方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第6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7条
地方立法应当从本市实际需要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第8条
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9条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本行政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10条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把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11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地方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第1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1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二章 立法权限
第1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和省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作出规定的。 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5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和修改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16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
第17条
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的六月份启动,遵循着重解决突出问题、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立法规划项目。 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应当在本年八月份启动,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五年立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送审和安排审议的时间。
第18条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单位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征集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在绥化新闻网和《绥化日报》上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立法项目的意见、建议。
第1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意见、建议,并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统筹考虑。
第20条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包括法规名称、立项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 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提供法规草案。个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供立法建议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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