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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0-10 · 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0-10
荆州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沮漳河流域,是指沮漳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荆州区菱角湖管理区、马山镇、川店镇、李埠镇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沮漳河流域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协调、系统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沮漳河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沮漳河流域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沮漳河流域保护相关工作,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协调督促处理。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安全、水资源、生态流量、水土保持、水域岸线等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生生物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沮漳河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6条
沮漳河流域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质量状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功能区水质、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生态流量等纳入目标考核内容。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的要求,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发展循环经济,推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推进沮漳河流域绿色发展。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沮漳河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沮漳河流域保护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 鼓励和支持公众、环保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参与沮漳河流域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沮漳河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内容包括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绿色发展等。
第10条
沮漳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与省域战略规划和荆州市战略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沮漳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依法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建设不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项目。项目已经建成或者正在建设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整改方案,依法予以关闭、改造、搬迁、转产。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沮漳河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13条
沮漳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求。
第14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沮漳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流域内各类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调度规程或者方案、调度运用计划和调度指令。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荆州区人民政府,科学确定沮漳河干流及其支流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核定沮漳河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最小下泄生态流量。 具有河湖生态流量保障要求的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其管理者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安装监测监控设施,落实生态流量泄放措施;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组织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水端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17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沮漳河流域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管控,健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等制度,加强农业、工业、城镇等重点领域节水,推动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 鼓励计划用水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用水权交易。
第18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沮漳河流域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开展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河道治理工程、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和信息共享,提高水旱灾害防治能力。
第1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本行政区域内沮漳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20条
沮漳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禁止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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