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河南省畜牧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9-29 · 共 5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9-29
河南省畜牧条例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牧业规划与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养殖与经营、交易与运输、屠宰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依法列入国家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3条
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龙头带动、集群发展,规模为主、分散补充,绿色低碳、创新引领,安全优先、质效并重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牧业的领导,协调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畜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畜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提供畜禽养殖、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技术培训与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第7条
鼓励和支持畜牧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强化畜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在畜牧业的应用,发展畜牧业新质生产力。
第8条
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发展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确定的发展目标、国土空间规划和地方资源禀赋,制定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畜牧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保障畜禽产品供给,构建现代畜牧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产业体系。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推行规模化养殖、养殖专业合作社和现代家庭牧场等发展模式,推进畜牧业布局区域化、生产标准化、经营规模化、发展产业化、产品绿色化。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畜牧业品牌建设,引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研发差异化、特色化产品,保证产品安全,提升产品质量,提高优质、特色、高端畜禽产品的比重和供应能力。
第12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点培育畜禽产品精深加工龙头企业和现代化冷链物流企业,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提高畜禽产品精深加工、冷链物流服务水平。 支持畜牧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创新联合体等平台建设,加快畜牧业一体化、协作化、网络化,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畜牧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在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保费补贴等资金和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鼓励涉农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畜牧业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畜禽生产经营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防控疫病、饲草料青贮等,改善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设备。 第三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与品种选育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调整并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
第15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16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建立或者确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基因库用地需求。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的,应当经原建立或者确定机关批准,搬迁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妥善安置。
第18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相关技术支持和咨询工作。
第19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组织实施省级畜禽遗传改良计划,支持畜禽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良种繁育基地建设以及地方特色畜禽品种选育和优良品种推广使用。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采取胚胎移植等方式生产优质种畜,或者从国外、省外引进种公畜、能繁母畜、畜禽新品种进行培育。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广优良种畜品种,指导育种场、种公畜站和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改善畜禽繁育条件,建立区域性共享种畜站,为养殖企业和农户提供服务。 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畜质量监测、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