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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地方法规2024-09-30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9-30
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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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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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3条
凡在本市的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工会的合法权益。
第5条
工会各级组织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6条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主动适应以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等为引领的石家庄市产业发展需要和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第7条
工会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工作;为劳动模范、工匠人才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培养造就更多劳动模范、工匠人才。
第8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石家庄市总工会应当加强对下级工会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9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建工会。 外商投资企业在签约时,应当将组建工会的条款列入合同或者章程中,在开业一年内建立工会。 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应当在开业一年内建立工会。乡镇和街道应当组建工会。职工较多的村、社区可以建立工会组织。 市、县(市、区)总工会可以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
第10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和相应的部、室;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办公室。
第11条
市、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属地原则,根据工会组织、经费收缴关系,由基层工会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总工会核准登记后,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12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将工会组织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机构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13条
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不足十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
第14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15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16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激励职工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动员职工支持和参加改革,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组织职工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协作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17条
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及时掌握情况,反映职工意见,并会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物价、医疗、住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实施措施,研究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20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撤离危险现场的紧急建议,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建议无效,且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有权组织和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 工会应当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要求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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