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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0-10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0-10
鄂尔多斯市平安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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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设高水平的平安鄂尔多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平安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平安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与法治建设一体推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4条
平安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二)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三)预防和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四)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五)加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六)加强和完善网络空间治理;
(七)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八)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
(九)开展平安创建活动;
(十)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平安建设任务。
第5条
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平安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平安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平安建设重大问题;
(三)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督促落实平安建设责任;
(四)组织开展平安建设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和表彰奖励工作;
(五)其他平安建设工作职责。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相关单位作为平安建设成员单位。
第6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平安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平安建设有关工作。
第7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直接领导责任。
第8条
平安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平安建设年度工作目标。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人,落实目标管理责任。
第9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平安建设的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平安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基础建设
第10条
市、旗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层平安创建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开展地区平安创建、行业平安创建和单位平安创建活动。
第11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以及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平安文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平安文化素养。
第12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嘎查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鼓励法学专家、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工作者开展法治宣传、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第13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教育体育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培育专业心理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加强心理健康指导、咨询服务、知识宣传等工作,推动社会心理服务和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
第14条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制,科学划分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健全网格员安全管理权责清单与薪酬保障机制。
网格员应当按照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开展信息收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突发事件报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对收集的公众诉求、问题隐患等事项依法及时报告和反馈。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等社会组织参与平安建设工作,建立志愿者参与基层网格化服务机制,促进志愿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第15条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安建设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强信息化运行体系建设,提升平安建设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执行相关技术标准,整合各类视频图像和数字化资源,强化系统联网、应用和安全防护,加强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实现信息技术与平安建设深度融合。
第16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17条
市、旗区、苏木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建设与管理规范进行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发挥社会治理实战化平台作用。
第三章 重点防治
第18条
本市推进政治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意识形态领域斗争,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
第19条
学校、幼儿园、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医院、公园、文化娱乐场所、大型商业中心、工业园区、机场、车站、加油站、公交、铁路沿线等重点区域、重要场所的管理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配备安防人员和设施设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第20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公安机关、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人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流浪乞讨人员等的服务与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服务管理体系,落实教育矫正、安置帮教、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困难帮扶、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等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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