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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0-08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0-08
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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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美丽宜居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元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元市城镇开发边界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其含义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是指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防护绿地,是指具有生态、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包括城市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中的规划绿地; (四)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广场用地除外,包括道路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等; (五)区域绿地,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于保障城乡生态和景观格局完整、居民休闲游憩、设施安全与防护隔离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各类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
第4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共建共享的原则,注重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统一协调,突出地方特色。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7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宣传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知识,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8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建、认养、植树纪念、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建、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0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编制现状绿线图则,实施现状绿线管理。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地率依法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气候、土壤、环境特征,科学规划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品种,注重选用乡土植物和其他适宜本市气候、土壤、环境的植物,突出地方特色;发布并适时修订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品种指导名录,指导名录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13条
各类绿地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当注重海绵设施与园林绿化景观的融合,利用海绵城市设施,控制城市雨水径流,绿化美化城市环境。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地域特色,挖掘广元人文元素和历史文脉,保护和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资源,增加适宜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休闲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14条
城市公园应当有效利用边角地、闲置地,推进口袋公园、小微绿地建设。
第15条
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宽度应当满足行道树的栽植和生长条件。行道树栽植应当统筹考虑与路灯、架空线、地下管线管廊的安全距离,符合行车视线、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 城市道路绿化应当体现景观多样性,注重常绿树与落叶树的合理搭配。
第16条
鼓励和引导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市政交通项目以及居住区等建设项目实施立体绿化。建设项目立体绿化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其面积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为规划绿地面积。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科学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新建公共建筑不得设置封闭式围墙,原有封闭式围墙逐步通透显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裸露及破损山体植被生态修复,按照谁损坏谁修复、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山体植被生态修复应当按照安全、生态的原则实施,选择适生性强的乡土植物品种,恢复提升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
第17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包含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时,应当提前三日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同步推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其参加联合审查。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18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涉及绿地率指标降低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不涉及绿地率指标降低的,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
第19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联合验收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原批准方案和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绿地率指标核实。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20条
公园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化用地平面图、面积和限制性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园林绿化景观;确需变更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听证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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