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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0-08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0-08
宿迁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及其相关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子商务产业,是指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商品销售、服务提供、物流运输和电子支付等核心产业,以及电子商务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领域融合应用带动的相关产业。
第3条
本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鼓励创新、规范有序的原则。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解决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商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综合协调和发展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网信、数据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和旅游、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税务、海关、邮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等重大战略要求,加强区域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交流合作,推动市场规则衔接、设施互联互通、政务服务协作。
第7条
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根据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实施有关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规范、指导会员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业务培训、人才培养、市场对接等服务。
第二章 促进与保障
第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拟订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草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产业布局、实施步骤、发展方向和推进机制。
县(区)商务部门可以根据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编制相关实施方案,经市商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9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项目和快递物流设施建设用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构建高效畅通、技术先进、服务便捷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体系,支撑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升电子商务产业公共服务水平,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定期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参加业务培训、经验分享等活动。
鼓励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和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办、承办或者参加各类电子商务专业展会、电子商务行业竞赛。
支持平台型、贸易型、服务型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设立总部和区域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客服中心、分拨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发展电子商务总部经济。
第11条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挖掘用户需求,推动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内容电商、社区电商等新业态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县域电子商务直播基地建设,联合企业、院校加强直播团队孵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直播基地给予支持。具体办法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网信等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直播基地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电商实训、品牌培育、代运营等“一站式”服务。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软件服务、培育孵化、代运营、营销推广、数据服务、信息咨询、教育培训、知识产权、税务、会计、法律等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机构发展。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使用相关专项资金,依法支持电子商务及物流、仓储、金融支付和综合服务等产业链相关产业的发展。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税收支持政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涉税事项提供便利。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依法投资电子商务产业。
第15条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多元化的金融供给体系,加大对电子商务产业的信贷支持,创新信贷风险评估机制,开发适合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支持金融机构依托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收汇、付汇提供便利服务。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商务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科研机构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健全产学研互动结合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培养电子商务研究开发、应用推广专业人才。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商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自主品牌建设,实施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品牌发展战略,培育知名商标品牌,打造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
商务、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给予指导和帮助。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规定使用区域电子商务公共品牌。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扩大绿色产品销售,引导绿色消费,传播绿色环保理念。
第19条
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参与电子商务领域有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电子商务产业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20条
网信、公安、数据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技术保障,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 集聚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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