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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4-09-26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9-26
山东省快递业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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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快递业经营服务行为,保护快递用户、快递经营企业和快递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快递安全,促进快递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促进快递业发展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快递经营活动,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按照承诺的时限和方式快速完成物品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寄递活动。外卖配送等点到点直接送达物品的即时配送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快递业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空间布局,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健全绩效评价等制度,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快递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4条
省、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未设立派出机构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以及海关、烟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快递业促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用工、职业卫生、服务标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6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快递经营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绿色经营。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的快递业发展目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要素保障等内容。
支持快递经营企业在本省建设快递物流园区、设立企业总部。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快递业的用地效益考核指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快件大型集散、分拣、仓配等基础设施用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利用城郊结合地区的旧厂房、仓库、闲置土地等场地,支持快件分拨处理中心建设。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快递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商贸流通业、电子商务等关联产业和业态的协同发展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快递经营企业入驻各类园区。
鼓励和支持集智能仓储、冷链物流、电商直播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快递物流园区建设,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推进县乡村三级快递节点建设。支持各地建立完善县级寄递配送中心,优化提升乡镇寄递服务场所,建设维护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场所和便民服务中心、村邮站等,因地制宜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范围,组织有关部门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智能快件箱(信包箱)和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医院等应当同步规划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医院等未设置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可以依法利用现有闲置场所增设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推进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应当统筹考虑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12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以及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区等场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快递从业人员收寄、投递快件提供通行便利。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为快递服务车辆道路通行和临时停靠提供便利。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为快递服务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车辆,推进快递服务车辆的标准化、厢式化。
第14条
设区的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等末端收寄投递车辆实行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信息管理系统。
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第15条
鼓励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运输行业联动发展,支持在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递仓储设施、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16条
邮政管理机构、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应当建立快件跨境协作机制,推动快递出境规范化、便捷化;支持培育国际快递骨干企业,推动境内中转仓、境外快件分拨中心和海外仓建设。
第17条
邮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加强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快递经营企业联合培养快递领域人才。
鼓励快递经营企业将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职称纳入薪资体系。
第三章 快递经营和服务规范
第18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从事快递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快递经营企业开设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第19条
快递经营企业总部或者其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快递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制度,在业务流程、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加强对其分支机构、加盟企业和末端网点的管理。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服务。快递经营企业为用户提供国内快件查询信息有效期为一年,提供国际出境快件查询信息有效期为六个月,查询内容应当包括快件当前所处服务环节和所在位置。
第20条
快递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在营业场所、门户网站公示或者以其他明显方式向社会公布服务种类、服务地域、服务时限、营业时间、资费标准、快件查询、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快递经营企业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务地域,应当以建制村、社区为基本单元,明确服务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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