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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4-10-09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0-09
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2019-10-22
大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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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推进、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倡导为主、奖惩并举的原则,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4条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以创建文明城市为引领,以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美丽整洁的生活环境、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为目标,打造热情友好、开放包容、和谐宜居、浪漫美丽的现代文明城市形象。
第5条
市及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相关单位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社会文明风尚行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四)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五)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和投诉; (六)做好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市及区(市)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第7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8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9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10条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践行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等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11条
倡导公民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注重自身形象,举止文明、着装得体,不过度暴露身体,不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三)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遵守场馆秩序,服从现场管理; (四)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室内公共场馆,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五)在公共水域进行游泳、垂钓、捕捞等活动时,遵守水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维护窗台、阳台等设施及其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七)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12条
倡导公民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维护市容整洁,不乱涂、乱画、乱刻,不随意张贴、悬挂、发放广告传单; (二)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烟头、杂物; (三)控制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区域内吸烟; (四)爱护花草树木,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枝、损坏绿地; (五)保护水体环境,不向海洋、河流、库塘等沿岸和水体丢弃废弃物; (六)保护大气环境,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开展广场舞等露天文体活动时,合理使用音响器材,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八)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燃放时,遵守本行政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的规定; (九)其他维护市容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13条
倡导公民文明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践行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避免过度包装,减少塑料制品和一次性餐具使用; (四)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主动将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类规范要求,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分类收集容器内; (五)文明用餐,杜绝浪费; (六)移风易俗,文明举办节庆、婚丧事宜,不搞烧香烧纸等封建迷信活动; (七)保护并合理使用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和场所,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 (八)住宅小区内,车辆应当按位停放,不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他人通行; (九)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即时清除。不在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养烈性犬、大型犬; (十)其他文明生活的行为。
第14条
倡导公民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使用灯光、喇叭,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或者超速行驶;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三)驾驶机动车遇有交叉路口阻塞时,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强行进入; (四)驾驶机动车应当向两侧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五)驾驶机动车时,避免使用电话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影响交通安全; (六)车辆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抢座、占座,不在封闭车厢内违规饮食; (八)车内人员不向车外抛掷物品; (九)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不闯红灯,安全快速通过;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为。
第15条
公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不浏览、转发、转载违法和庸俗信息,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第16条
倡导公民文明旅游,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爱护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服从景区、景点的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第17条
倡导公民文明就医,遵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尊重医务人员,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18条
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培养和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家庭成员之间互敬互爱、相互支持,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关心老年人的生活。不以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纠纷。
第19条
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生产经营,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银行、邮政、通信、医院、公共交通等窗口服务行业应当制定优质服务标准。 支持和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
第20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予以保护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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