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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地方法规2024-12-03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当前版本
2020-09-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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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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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预防土地沙化,治理和利用沙化土地,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沙化的预防、沙化土地的治理和利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沙化土地利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3条
沙治沙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区施策、以水定绿、科学防治、合理利用的原则,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兵地联动、社会参与的防沙治沙工作机制。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领导。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沙治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实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沙治沙工作。 农业农村、水行政、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防沙治沙的相关工作。 沙化土地相邻的州、市(地)、县(市、区)应当加强跨区域联防联治协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沙治沙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动员社会公众参与防沙治沙,增强全社会防沙治沙、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自觉意识和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防沙治沙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传播先进防沙治沙经验,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防沙治沙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工作,加强防沙治沙专业人才培养,提高防沙治沙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防沙治沙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方法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防沙治沙规划
第8条
防沙治沙实行统一规划。从事防沙治沙以及沙化土地利用活动,应当遵守防沙治沙规划。
第9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据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编制自治区防沙治沙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10条
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明确防沙治沙的依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第11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沙治沙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土地沙化预防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在主要风沙口、沙尘暴策源地和频发区、土地沙化扩展区等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布设监测站点,进行土地沙化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沙尘暴灾害的预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
第1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荒漠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制止破坏或者损害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活动,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恢复生态环境。
第15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在沙漠边缘、绿洲外围和农田周边因地制宜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除抚育更新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采伐的,应当在其附近预先形成接替林网、林带,并按照有关规定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验收。 沙漠和流动沙地边缘等林木更新困难地带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第17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沙危害区域的草原建设和管理,实行以草定畜,保持草畜平衡,防止草原退化、沙化。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风固沙林、沙生植被及沙化草原有害生物的预防和治理,采取避免污染环境以及对人、畜和各种有益生物安全的治理措施,保护沙化土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编制流域和区域规划时,应当统筹配置防沙治沙用水,防止水资源超承载力导致自然植被退化和土地沙化;加强生态配套水源工程建设,发展小型蓄水节水设施,采取引洪灌溉、农排水和苦咸水利用等措施,保障沙化土地生态用水。
第20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推广应用各种节水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农业用水灌溉定额,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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