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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11 · 共 5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11
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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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3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第4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5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化工、化学制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二)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五)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6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管控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流向,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 (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及化工园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和周边安全控制距离等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布局,绿色氢氨醇产业园区规划布局,指导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的运行和协调,负责化工园区认定相关工作,推动落后工艺、产能退出;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工作; (九)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包含城镇燃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网、炼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管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制定和实施绿氢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负责可再生能源制氢、绿氢长输管道、绿氢加氢站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负责绿氢长输管道保护工作; (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权限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化学实验室等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寄递危险化学品的邮政、快递企业的监督管理; (十三)海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进出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进出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合格评定。 教育体育、科学技术、农牧、商务、文化和旅游、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明确部门时,由市、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第7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把本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他配套和附属设施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把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配套和附属设施等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第8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9条
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新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更新、改造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 对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10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单位应当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1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化工园区及其周边区域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实施规划控制。
第12条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电解制氢等可再生能源类和为其他行业配套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除外。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化工园区应当制定符合园区产业定位,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第14条
化工园区应当制定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划定园区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并将安全控制线报送园区所在地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 化工园区应当严格控制安全风险,合理布置内部功能分区,配套建设满足园区需要的公用工程以及辅助设施和消防设施。
第15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整改查出的问题隐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职责
第16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融入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定期评估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一)落实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对装置工艺开发、规划设计、装置开车与停车、生产运行、检修与维修、变更、废弃处置、应急管理等全生命周期和作业过程实施安全风险管理; (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选择适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方法,对辨识出的危害进行风险分级,制定管控措施; (三)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检查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报送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报送重大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危害程度、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第17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定期评估化工过程安全管理,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18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带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单位领导现场带班制度,明确带班领导的责任与要求;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第19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岗位安全能力标准,从业人员经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会同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定期评估劳务派遣人员履职能力。 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建立师带徒和在职教育机制。
第20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自动化仪表系统,实现自动控制和安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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