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地方法规2024-11-22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1-22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当前版本
2015-11-26
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工作经费、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4条
鼓励和支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推广和运用信息技术,提高会议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当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乡镇的上届最后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项目;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8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第一季度、第三季度举行,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遇有特殊情况,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每次会议的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可以适当增加。
第10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区或者根据实际需要组成代表团、代表小组。
第11条
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的选区选出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居住、工作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12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承担议案审查和预算、决算审查的具体工作,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和预算、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13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主席团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
(三)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名单或者范围;
(五)确认新当选或者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
(六)提出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14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主席团应当公布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15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由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16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三)向大会报告主席团的工作;
(四)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通过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六)通过乡镇预算、决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七)决定质询案、罢免案的处理;
(八)向大会会议提出民生实事项目草案;
(九)向大会会议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十)提出大会会议选举办法草案;
(十一)依法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十二)组织选举和宪法宣誓;
(十三)依法确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需要补充的人员名单草案;
(十四)发布公告;
(十五)其他应当由主席团处理的事项。
第17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或者意见处理。
第18条
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告和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询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代表说明。
第19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20条
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