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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4-07-25 · 共 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7-25
化隆回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具有本县户籍的少数民族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3条
本变通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1981年5月28日化隆回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