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05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05
梅州市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条例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青少年增强体质、锤炼意志,培养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弘扬足球之乡优秀传统,推动梅州建设全国足球发展重点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青少年足球的发展、促进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制度。 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研究部署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办法和议事规则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承担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4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足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组织开展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村(居)评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青少年足球发展的相关工作。足球发展重点镇(街道)完善足球场地配备,加强足球在基层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中的推广普及。 在青少年足球体教融合联席会议统筹下,体育、教育行政部门一体化设计和推进全市青少年足球发展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青少年足球发展促进工作。
第5条
足球协会发挥人才和资源优势,发掘、培养和输送青少年足球人才,加强对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托所属的文体活动场所等资源,组织开展青少年足球活动,引导市民参与青少年足球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本村(居)足球事业发展,支持本村(居)组建足球队参与各类赛事。足球发展重点村(居)开展足球进乡村、进小区活动。
第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探索建立政府支持、市场参与、多方筹措的青少年足球工作经费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青少年足球场地建设、赛事组织、师资保障等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政策保障力度,指导学校按照规定统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保障校园足球经费。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体育彩票公益金专款等渠道支持青少年足球工作。
第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青少年足球科学研究,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从选才标准、技术战术、训练手段、运动康复、营养膳食等方面提升青少年足球发展水平。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青少年足球运动大数据管理系统和信息公开平台,实现青少年球员的档案、训练、竞赛等数据管理系统化、数字化。
第8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运动风险防控制度以及运动伤害应急处理机制、第三方调解纠纷机制。 学校、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足球俱乐部、足球场地运营单位等主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足球运动安全教育、监督管理。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青少年足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足球场地设施财产保险等多样化保险产品。
第9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青少年足球发展评估机制,对辖区内的青少年足球经费、场地、训练、师资、教学、赛事以及人才输送等工作进行阶段性、常态化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成果,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工作督导。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青少年足球的教育、健康、激励价值和多元育人功能,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营造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支持青少年足球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第二章 足球普及与青训
第11条
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引导幼儿园将足球体验与启蒙作为特色课程融入幼儿园教学内容,推进幼儿足球的启蒙和普及。
第12条
中小学校开展以下校园足球工作: (一)将足球列入体育课教学、课外活动以及课后延时服务内容; (二)配齐足球教师、教练员,完善场地设施,支持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返校开展足球活动; (三)举办校内足球比赛,组队参加各类青少年足球赛事; (四)推动家长参与和支持校园足球活动; (五)鼓励学生参加各类足球社团。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应当设置足球教练员岗位,选拔和接收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并建立男、女校队,合理安排校队的文化课程、师资,保障学习和训练时间。 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小学三年级以上应当建立班队、年级队。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因地制宜建立班队、年级队。
第13条
开展足球教学和训练的教师、教练员应当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化素养,为人师表; (二)提升业务能力,学习掌握前沿青训理念和方法; (三)因材施教,注重发掘、培养优秀苗子。
第14条
高等院校体育学院(足球学院)开展以下工作: (一)为青训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二)培训足球教师、教练员、裁判员、管理人员等人员; (三)选派裁判员、管理人员参与青少年足球赛事服务; (四)组建男、女校队,参加国内、国际赛事。
第15条
各级公办体育运动学校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进行系统训练; (二)优化办学体系,健全和完善招生选拔、学习、训练、升学等体制机制,提高学生整体素质和足球技能水平; (三)将义务教育阶段青少年球员的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师资建设; (四)加强训练场地、教学设施以及住宿设施、医疗设施等软硬件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推动市体育运动学校创建新型足球学校,建成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培养成建制足球队伍,探索建立与普通本科贯通培养机制,推动足球人才常态化、订单式培养。
第16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支持足球学校开展适龄青少年足球队的组建、训练等工作,支持足球学校完善足球场地等软硬件设施。 足球学校通过引进国内外优秀青训教学团队,指导青少年球员的选拔、训练,并培育本地青训教练员人才。
第17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的训练场地和配套设施建设。 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承担组建适龄青少年足球精英梯队任务,配备高水平青训总监,统筹指导青少年足球训练、竞赛、球员选拔,探索适合梅州青少年特点的足球训练方法和技战术打法。
第18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推动足球训练营与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各类学校合作共建,建立教学、体能、康复、心理等方面构成的复合型青训保障团队。
第19条
推动社会足球青训机构参与学校足球教学和训练,足球师资不足的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社会足球青训机构进校园提供服务。 鼓励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组建适龄梯队参加青少年足球赛事,畅通青少年球员进入专业足球、职业足球的转会通道。体育行政部门督促足球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落实对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的培训补偿。
第20条
职业足球俱乐部按照各级足球协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组建适龄梯队,制定训练和发展计划,配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运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职业足球俱乐部与足球协会、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各类学校共建梯队。 第三章 足球人才发展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