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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司法解释2024-12-24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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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法释〔2024〕15号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是否溯及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 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