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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贾鲁河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21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21
开封市贾鲁河保护条例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防治水灾害,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贾鲁河流域规划与管控、水生态保护、水灾害防治、文化保护传承、区域协同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贾鲁河流域,是指尉氏县、祥符区行政区域内贾鲁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水域和陆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贾鲁河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4条
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贾鲁河保护管理的领导,将贾鲁河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贾鲁河保护和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贾鲁河保护管理工作。 贾鲁河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贾鲁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水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贾鲁河流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做好贾鲁河航运开发等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城市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教育体育、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贾鲁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6条
贾鲁河保护实行河长制。贾鲁河流域各级河长分级分段负责贾鲁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贾鲁河保护管理数字系统平台,在水量调度、水质水情、防洪排涝等方面实行动态监测与信息共享,推行精细化、智能化管理。
第8条
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贾鲁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开发和节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活动。 第二章 区域协同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加强区域协同,协商解决贾鲁河流域水生态保护、水资源调度和配置、防汛抗旱、产业发展、航道体系建设等重大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第10条
市、尉氏县、祥符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涉及贾鲁河流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划和管控要求,加强与毗邻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实现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实现信息共享。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协同推进贾鲁河流域堤防工程、防洪排涝、水质保护、港航设施、应急救援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贾鲁河流域综合承载能力。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淮河流域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贾鲁河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建立洪涝灾害联合预报、预判、预警、预演、预案机制,推动贾鲁河上下游防洪减灾联动,提升贾鲁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贾鲁河生态环境保护联合预防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发现重大隐患和问题的,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协调处置;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时,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工作。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动清淤疏浚工作机制,定期监测河道淤积情况,科学制定清淤疏浚计划,联动实施清淤疏浚,提高河道行洪能力。
第1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涉及贾鲁河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时,应当加强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在立项、起草等环节的沟通协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监督工作,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郑州市、许昌市、周口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贾鲁河保护的行政执法,对破坏自然资源、侵占河道水域岸线、污染生态环境、破坏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开展协同执法。 市、尉氏县、祥符区司法机关应当与毗邻的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贾鲁河保护工作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支持和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防洪安全、生态安全、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
第18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淮河流域综合规划,根据贾鲁河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贾鲁河综合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与市国土空间规划、市防洪规划等相协调的,以贾鲁河综合规划为支撑的贾鲁河流域规划体系。 贾鲁河综合规划是贾鲁河流域内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19条
编制贾鲁河综合规划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二)结合贾鲁河水资源条件及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正确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制定贾鲁河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指标; (三)科学处理业态发展布局、开发建设项目等与贾鲁河整体风貌之间的关系;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20条
贾鲁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限制类和禁止类建设工程项目目录实行分类管控。 贾鲁河流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贾鲁河流域内的林木、植被、水体、湿地、地貌,防止造成污染和破坏。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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