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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5-01-12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1-12
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产业有序转移,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的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业有序转移,是指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合作共赢的原则,引导产业承接地承接产业转出地转出的产业,促进优化全省产业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相关活动。
第3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产业有序转移统筹协调和保障机制。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长效机制,优化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承接能力。
产业转出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做好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相关工作。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促进产业有序转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国资、市场监督管理、政务和数据、统计、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相关工作。
第5条
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和科技推广等方式参与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相关工作。
鼓励商会、行业协会搭建产业转移对接交流平台和产业链合作平台,开展招商推介会等活动,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相关工作。
第6条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加强产业转移方面的交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搭建展示、交流、合作、招商等平台,建立产业链供需对接和配套协作机制,打造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供应链生态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第7条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建立健全产业共建共享机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跨区域产业合作,在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成本分担、利益共享机制,合理确定利益分配办法。
第二章 产业承接载体
第8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产业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以及其他产业园区等产业承接载体建设。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统筹,推动产业承接载体标准化建设,坚持产城融合,合理确定产业承接载体的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产业承接载体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
第9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建设,依法在财政资金分配、空间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和重大产业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突出产业承接重点,优化产业布局,以本地产业承接载体为基础,按照规定打造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
第10条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创新跨区域产业合作模式,通过托管、共建等形式建设产业承接载体。
支持产业承接地在产业转出地建设产业、科创、运营等载体。
第11条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业承接载体内的交通、通信、供气、供电、供水、排水、环保、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生产性、生活性配套设施建设,增强产业承接载体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12条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加强产业承接载体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产业承接载体开展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加强产业承接载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依法优化产业转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第13条
支持产业承接载体引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运营的机构等,完善运营管理机制,创新运营模式,提升运营能力。
第14条
产业承接载体应当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
产业承接载体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按照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15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全省产业布局,指导产业承接地、产业转出地根据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因素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转移重点领域。
第16条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壮大主导产业,支持、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关联产业向产业承接地有序转移,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推动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17条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全省产业布局,依托当地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推动重点产业承接发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第18条
产业承接地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产业承接能力,加快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产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
第19条
鼓励产业转出地企业延伸布局产业链,将生产制造环节、新生产线等有序转移到产业承接地,引导制造业企业集中入园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协同转移。
支持企业在有序转移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加快转型升级。
第20条
支持产业承接地和产业转出地深化农产品产销合作、供需对接,共建农产品优质生产、深加工、精细加工等基地。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建立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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