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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25-01-12 · 共 6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1-12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6 条
当前版本
2016-12-01
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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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规范利用岭南中药材资源,促进中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广东道地特征的岭南中药材的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活动。 第一批保护的岭南中药材种类(以下简称保护种类)包括以下八种:化橘红、广陈皮、阳春砂、广藿香、巴戟天、沉香、广佛手、何首乌。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岭南中药材保护实际需要,对符合广东道地特征的中药材经过统一遴选增加新的保护种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目录予以公布。
第3条
岭南中药材保护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分类保护相结合、资源保护与质量提升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橘红、广陈皮、广藿香、广佛手和种植在农用地的阳春砂、巴戟天、何首乌等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沉香和种植在林地的阳春砂、巴戟天、何首乌等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保护的专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保护具体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岭南中药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岭南中药材保护联席会议的牵头组织部门。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统筹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品牌等保护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制定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岭南中药材保护经费,制定保护经费管理办法,为岭南中药材保护提供经费保障。 保护种类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岭南中药材保护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8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加强岭南中药材基础研究,继承创新传统生产技术,发展现代生产技术,为岭南中药材保护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在保证药效的前提下,创新岭南中药材育种、种植、采收、产地初加工等技术。 鼓励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中药材保护的技术产业转化。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和咨询等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应岭南中药材保护的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岭南中药材保护的信贷投放。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岭南中药材常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10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药品标准的基础上,完善保护种类的质量标准。 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运用现代中药分析技术等方法研究制定保护种类质量控制和物种鉴定标准。 鼓励岭南中药材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保护种类的商品规格等级标准,促进岭南中药材产品质量的提高。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主管部门利用省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公共平台,建立保护种类育种、种植、采收、加工、流通的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统一的岭南中药材质量安全追溯编码方案。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质量追溯制度宣传,组织相关培训,指导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建立质量追溯制度。 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岭南中药材进入流通市场应当使用质量安全追溯编码,并推行使用统一标识直接载明质量安全追溯编码信息。
第13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企业和科研机构构建岭南中药材生产技术服务网络,促进岭南中药材生产先进技术转化和推广应用,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岭南中药材生产信息及趋势预测。
第14条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发挥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作用提供中药原料质量监测技术服务,根据需要建立监测站,开展中药资源信息收集、整理与动态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农业农村或者林业等有关部门促进岭南中药材传统生产技术的继承创新,推动岭南中药材生产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以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为载体,指导保护种类生产者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支持科研机构继承和研究岭南中药材种子种苗培育、种植、采收等技术,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并在适宜地区加以推广。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岭南中药材生产从业人员列入农村科技实用人才培训计划,定期举办技术人员培训,组织中药材技术专家巡回指导,在保护种类的资源保护、繁育种植、鉴定技术和信息服务方面培养专业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岭南中药材种植以及品牌等保护需要,依法给予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
第18条
引导和支持企业与岭南中药材种植者,通过签订合同,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模式,由企业提供岭南中药材生产原料和技术服务,并实行成品回购,推进优质优价,促进岭南中药材产品质量的提高。 第三章 种源保护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中分布的岭南中药材天然种质资源,可以依法设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中药资源普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托专业机构统一建立保护种类种质资源库,为良种繁育科学研究提供可持续利用种质资源。 采集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岭南中药材天然种质资源,应当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20条
对保护种类种质资源的选育及保护工作,通过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进行。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标明繁育种类、认定单位、建设单位等,接受社会监督。 道地化橘红产地化州,道地广陈皮产地新会,道地阳春砂产地阳春,道地巴戟天产地德庆、高要,道地何首乌产地德庆等地,应当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广藿香主产地湛江、肇庆,广佛手主产地肇庆,沉香主产地东莞、中山、茂名、惠州、揭阳等地,优先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 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生产保护种类良种隔离、栽培条件和保存良种的条件; (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三)繁育种源来源清楚、具备道地特征,具有相关保护种类的采种林或者母种田; (四)具备一定的种子种苗产出能力。 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的设立由生产者、经营者提出申请,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以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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