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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4-12-30 · 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12-30
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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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创新应用,强化安全保障,加快培育汽车产业领域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与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车与人、车、路、云等信息实时交互,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按照自动驾驶功能,智能网联汽车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第3条
本市发展智能网联汽车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开放协同、包容审慎、安全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规划布局,制定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决定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第5条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实施和指导服务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质量监督、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数据采集、数据流通利用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相关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等管理工作。 科技创新、城乡建设、城管执法、财政、地方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相关工作。
第6条
鼓励新闻媒体、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宣传,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科普和应用体验,营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良好环境。
第7条
鼓励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产业与技术联盟等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相关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研究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合作,反映合理诉求和建议,开展技术服务、市场推广、职业培训等,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 第二章 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
第8条
支持以科技创新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和创新应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由交通工具向移动智能终端、储能单元和数字空间转变,推动汽车、能源、交通、信息通信、人工智能等多领域融合创新发展。
第9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研发服务、运输经营服务等相关产业链企业发展,支持搭建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管理、服务等平台,培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生态,提升全产业链、全周期服务水平。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布局优化,推动区域联动发展,形成区域协同、优势互补、产业融合、场景互通的发展格局。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支持举办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研讨、交流等活动。推动与其他城市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应用、数据、标准等互联互通、共认共享,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创新活动多场景、跨区域应用。引导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生产基地和研发机构。支持本地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11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需求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园,制定相关规划和政策,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聚集,增强园区集聚产业、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产业发展,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场、检验平台,构建智能网联汽车试验与测试评价体系,集聚专业检验检测机构,提升智能网联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的测试评价与检测认证能力。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智能交通、智慧城市深度融合,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智慧产业发展,构建实时动态感知、云端调度规划、高效精准决策的运营管理体系。 支持以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推动适用于配送、清扫、消杀、巡检、售卖等专业服务领域的自动驾驶装备产业发展。
第14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上下游数据开发利用的合作机制,鼓励开发数据服务产品。
第1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建设,支持组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联合体、专业孵化载体、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提升产业创新策源能力。 支持组建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动优质资源对外开放,开展检验检测、中试等科技服务。推进算力平台建设与共享,增强人工智能相关算力、算法、数据等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发展瓶颈。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引领带动产业技术创新和迭代升级。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车路云一体化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衔接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道路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模式。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18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建设规划,开展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信号机和交通标志标识等联网改造,在重点路口和路段同步部署路侧感知设备和边缘计算系统。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武汉)测试示范区车城网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管理服务平台,依法采集、管理和利用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数据。
第20条
支持通信运营企业依据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需求,优化升级通信网络,建设低时延、高可靠、高密度的智能网联汽车通信网络。支持和保障智能网联汽车专用无线电通信频段的安全应用。 支持高精度地图、众源采集及更新、高精度位置导航等技术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安全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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