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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5-01-22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1-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共 52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形成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第4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 (三)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四)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 (五)预防和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化解纠纷。
第5条
各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谋划、组织协调、推动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督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规范运行。
第6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和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共同预防和化解。
第7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众以合法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的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良好氛围。
第8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地域、领域矛盾纠纷特点,加大对调解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合法性。
第9条
对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规划,加强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建设,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类力量,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第11条
人民法院应当推动诉讼与非诉讼协同衔接机制落实,依法开展化解纠纷引导、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工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
第12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的联动配合,加强检调对接、公益诉讼、刑事和解、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
第13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刑事案件和解,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联动,支持和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14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以及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 推动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第15条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与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诉讼等的衔接联动机制,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第16条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并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依法及时化解本领域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做好同其职能相关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17条
边境地区应当加强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和服务机构建设,依法为边民纠纷、边境旅游、边境贸易等提供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兵地接合部、交叉管理区域建立兵地联合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兵地联合调解工作机制,及时预防和化解兵地跨界矛盾纠纷。
第19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规范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法律明白人、学法用法示范户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第20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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